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负担,依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优惠政策内容: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优惠享受方式: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优惠享受渠道:纳税人尚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已经享受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这是国家给予纳税人切切实实的福利,还没有申报的同志,请尽快申报。